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进境、出境、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擅自开拆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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