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二)报检的非食用动物产品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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