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擅自调换海关抽取的样品或者海关检验合格的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非食用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