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食用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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