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食用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食用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