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不合格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并处没收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非食用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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