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食用动物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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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