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第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七十条

过境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由进境口岸海关查验单证,加施封识后放行,同时通知出境口岸海关。到达出境口岸后,由出境口岸海关确认原货柜、原包装、原封识完好后,允许出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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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