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九条独立法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第六十九条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名单的,应当获得海关总署的批准方可过境。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