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九条

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名单的,应当获得海关总署的批准方可过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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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