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八条
装载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应当完好。经进境口岸海关检查,发现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在途中散漏隐患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口岸海关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
装载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应当完好。经进境口岸海关检查,发现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在途中散漏隐患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口岸海关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