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七条

运输非食用动物产品过境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并书面提交过境运输路线,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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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