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发现相关产品可能受到污染并影响非食用动物产品安全,或者其出境产品在国外涉嫌引发非食用动物产品安全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海关,同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出厂。所在地海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海关总署。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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