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五条独立法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被检出疫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者其他安全卫生问题的,海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实施加严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