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被检出疫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者其他安全卫生问题的,海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实施加严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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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