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海关应当建立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诚信档案,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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