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四条独立法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海关应当建立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诚信档案,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