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海关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自检自控体系运行,包括原辅料、成品自检自控情况、生产加工过程控制、原料及成品出入库及生产、加工的记录等; (三)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有关内容; (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监管手册》填写情况。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监督管理
海关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自检自控体系运行,包括原辅料、成品自检自控情况、生产加工过程控制、原料及成品出入库及生产、加工的记录等; (三)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有关内容; (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监管手册》填写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