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效运行自检自控体系; (二)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生产出境产品; (三)按照海关认可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四)企业档案维护,包括出入库、生产加工、防疫消毒、废弃物检疫处理等记录,记录档案至少保留2年; (五)如实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监管手册》。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