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效运行自检自控体系; (二)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生产出境产品; (三)按照海关认可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四)企业档案维护,包括出入库、生产加工、防疫消毒、废弃物检疫处理等记录,记录档案至少保留2年; (五)如实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监管手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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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