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一条独立法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第六十一条产地海关与出境口岸海关应当及时交流信息。 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海关总署。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