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六十一条

产地海关与出境口岸海关应当及时交流信息。 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海关总署。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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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