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风险管理

第六条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风险,确定产品风险级别。产品风险级别及检疫监督模式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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