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风险管理第六条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风险,确定产品风险级别。产品风险级别及检疫监督模式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