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五十九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相关单证,准予出境;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虽经处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予出境,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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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