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五十七条

受理报检后,海关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包装、唛头、出境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抽样:根据相应标准、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进行抽样,出具《抽/采样凭证》; (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外观、色泽、组织状态、黏度、气味、异物、异色及其它相关项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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