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五十六条
非食用动物产品出境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产地海关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自检自控合格证明等相关单证。海关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非食用动物产品出境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产地海关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自检自控合格证明等相关单证。海关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