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五十六条

非食用动物产品出境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产地海关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自检自控合格证明等相关单证。海关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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