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五十五条
海关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一)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和其他双边协定;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三)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海关总署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海关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一)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和其他双边协定;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三)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海关总署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