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五十五条

海关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一)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和其他双边协定;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三)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海关总署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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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