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五十四条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 (一)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出境生产加工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或者存放业务的; (四)注册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