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五十二条
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由直属海关撤回其注册登记: (一)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年审不合格的; (三)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由直属海关撤回其注册登记: (一)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年审不合格的; (三)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