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一条独立法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第五十一条海关对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年审,年审合格的在《注册登记证》(副本)上加注年审合格记录。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