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条独立法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第五十条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