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五十条

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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