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风险管理

第五条

海关总署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风险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施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检疫准入、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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