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章 风险管理第五条海关总署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风险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施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检疫准入、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管理措施。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