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四十九条

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种类、存放、生产加工能力等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准予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有关资料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产品种类或者生产能力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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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