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四十九条
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种类、存放、生产加工能力等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准予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有关资料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产品种类或者生产能力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