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第四十八条《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