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四十八条

《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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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