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第四十七条直属海关应当将准予注册登记企业名单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组织进行抽查评估,统一向进境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