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四十七条

直属海关应当将准予注册登记企业名单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组织进行抽查评估,统一向进境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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