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四十六条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登记的,颁发《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 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登记的,颁发《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 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