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四十五条
直属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及时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报告。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直属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及时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