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四十五条

直属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及时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报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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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