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四十三条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三)工艺流程图,包括生产、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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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