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四十二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建立并维持进境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登记要求; (二)按照建立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组织生产; (三)按照建立的合格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组织生产; (四)建立并维护企业档案,确保原料、产品可追溯; (五)如实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监管手册》; (六)符合中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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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