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四十一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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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