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四十一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