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直属海关应当在完成存放、加工企业指定、变更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海关总署备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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