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四节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直属海关应当在完成存放、加工企业指定、变更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海关总署备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