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和贸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