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和贸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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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