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海关发现指定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取消指定: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拒绝整改或者未整改合格的; (三)未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连续两年未从事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业务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取消指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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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