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海关发现指定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取消指定: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拒绝整改或者未整改合格的; (三)未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连续两年未从事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业务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取消指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四节 监督管理
海关发现指定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取消指定: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拒绝整改或者未整改合格的; (三)未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连续两年未从事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业务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取消指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