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指定企业、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公共卫生问题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海关报告,海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上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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