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四节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指定企业、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公共卫生问题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海关报告,海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上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