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指定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指定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年度报告,确保其符合海关总署制定的有关要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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