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指定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指定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年度报告,确保其符合海关总署制定的有关要求。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四节 监督管理
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指定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指定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年度报告,确保其符合海关总署制定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