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指定企业应当符合动物检疫和兽医防疫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开展防疫工作; (二)按照规定的工艺加工、使用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三)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废弃物进行处理; (四)建立并维护企业档案,包括出入库、生产加工、防疫消毒、废弃物处理等记录,档案至少保留2年; (五)如实填写《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指定企业监管手册》; (六)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规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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