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拟从事产品风险级别较高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指定申请。 直属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制定的有关要求,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工艺流程、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等进行检查评审,核定存放、加工非食用动物产品种类、能力。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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