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海关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