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四节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海关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