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

运往指定企业检疫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应当在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指定企业存放、加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指定企业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办理检疫许可证变更,并向变更后的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申报,接受检验检疫和检疫监督。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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