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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