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检验检疫

第二十九条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在从进境运输工具上卸离及运递过程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的容器、包装破损而造成渗漏、散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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