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检验检疫第二十八条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将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