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检验检疫

第二十八条

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将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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