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检验检疫

第二十七条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海关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加工。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海关出具相关证书。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应当上报海关总署。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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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