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检验检疫
第二十七条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海关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加工。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海关出具相关证书。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应当上报海关总署。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检验检疫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海关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加工。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海关出具相关证书。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应当上报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