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检验检疫第二十六条海关按照对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