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检验检疫

第二十六条

海关按照对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