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检验检疫

第二十四条

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作相应检疫处理: (一)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带有禁止进境物的、货证不符的、发现严重腐败变质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对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海关对受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消毒处理; (三)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的,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不能有效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四)对疑似受病原体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封存有关货物并采样进行实验室检测,对有关污染现场进行消毒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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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