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三节 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
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查验: (一)查询启运时间、港口、途经国家或者地区、装载清单等,核对单证是否真实有效,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包装、唛头、标记等是否相符; (二)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带有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并符合我国相关规定; (三)有无腐败变质现象,有无携带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 (四)有无携带动物尸体、土壤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